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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用运输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及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http://www.qx100.com.cn 2007-9-20 中国汽配业网 出处:征询来源
 
实施农用运输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及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1、对检测机构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1.1企业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农用运输车检测机构的机构代码与授权范围见附件一;农用运输车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见附件二。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进行。

    1.2在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两个强制性标准实施以后,强制性检测项目清单见附件三。

    1.3从2005年1月1日起,各检测机构应按调整以后统一的格式出具检验报告,农用运输车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编码规则及说明见附件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对有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应与企业申报资料的填写要求一致,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对有定量要求的必须给出具体数值,不得在检验结果中出现“有”或“符合要求”等写法。

    1.4车辆尺寸、质量参数的生产公差,应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的要求。尺寸参数包括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后悬等公差允许范围为±3%,质量参数包括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等,其公差允许范围为±5%。

2、对申报资料中有关项目的填写要求

    2.1中文品牌:即“产品商标”,企业申报时只允许选项,如有商标变更,应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2.2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企业地址:应与2000年目录及随后公布的公告一致。如有变更,必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企业地址与注册地址相同。

    2.3目录类别: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统一填写为“农用运输车”。

    2.4农用车序号:即农用运输车企业页号,按《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首次出现页码分别填写。

    2.5车辆型号名称:

        2.5.1车辆型号:填写厂牌代号(或产品代号)+产品型号,例如“BJ1605”、“7Y-950”。

        2.5.2车辆名称:填写三轮农用运输车,自卸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自卸四轮农用运输车等。

    2.6燃料种类:填写“柴油”。

    2.7最高设计车速:按最高挡最大设计车速标注,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2.8额定载质量:采用厂定装载货物质量一种标注方法。

    2.9发动机有关参数中除保留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增加了生产企业、排量、标定转速等参数。

    2.10钢板弹簧片数(前/后):填写样车钢板弹簧片数,如果为主副簧结构,主、副簧片数应按“主簧+副簧”格式填写,如“6/8+4”。

    2.11轮胎数:对三轮农用车为新增加的项目,应填写轮胎总数,但不包括备胎。

    2.12轮胎规格:为新增加的项目,如前后轮胎规格不一致,应分别填写,如7.00-16/7.50-16。

    2.13转向型式:对三轮农用车按“方向把”或“转向盘”填写。

    2.14驾驶室:对三轮农用车按“半封闭”或“简易棚”或“全封闭”填写。

    2.15传动型式:对三轮农用车按“轴传动”或“皮带+连体”或“皮带+链条”填写。

    2.16制动操纵方式:为新增加项目,分别填写液压、气压、机械。

    2.17照片:如果外观有明显变化,需附选装照片。如农用运输车选装货厢,就要附选装照片(在“其他”栏中填写“选装货厢(附照片)”)。

    2.18车辆识别代号(VIN):农用运输车产品可暂不填。

3、关于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的标注方式。

    产品型号由“功率代号+载质量代号”两部分组成。

    3.1功率代号的标注方法

    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中功率代号按下表规定标注

发动机型号 175 180 185 190 195 1100
1105
275  280
功率代号 5 6 7 8 9 11 12
发动机型号 285
375
376  1110
1115  380
290  1120
1125  295 2100
475  390
480  
功率代号 13 14 16 17 18 20 23
发动机型号 2102
2105  2108
2110
2115
485  3100
3105
490  495 4100   
功率代号 25 28 40 48 58   

    注:如出现在表中未包括的发动机型号,检测机构应在试验前报告技术工作组,经技术工作组讨论后确定标注方式。

    3.2载质量代号的标注方法

    四轮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中载质量代号按如下规定标注:

    装载质量(包括驾驶室乘员质量)<750kg,载质量代号按05标注;
    750kg≤装载质量(包括驾驶室乘员质量)<1250kg,载质量代号按10标注;
    1250kg≤装载质量(包括驾驶室乘员质量)<1750kg,载质量代号按15标注;
    1750kg≤装载质量(包括驾驶室乘员质量)<2250kg,载质量代号按20标注;
    装载质量(包括驾驶室乘员质量)≥2250kg,载质量代号按25标注。

    三轮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中载质量代号按如下规定标注:

    150kg≤装载质量<250kg时,载质量代号按20标注;
    250kg≤装载质量<350kg时,载质量代号按30标注;
    350kg≤装载质量<650kg时,载质量代号按50标注;
    650kg≤装载质量<850kg时,载质量代号按75标注;
    850kg≤装载质量<1250kg时,载质量代号按100标注;
    1250kg≤装载质量<1500kg时,载质量代号按150标注。

4、关于可靠性试验规范的说明

    4.1基本型车和变型车的可靠性试验

    4.1.1按基本型进行定型试验的情况

        4.1.1.1产品八大总成[发动机、驾驶室、车架、变速器、前桥、后桥、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中变化或改进情况达到下述状态之一时,按不同基本型车处理:

        a.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变化或改进;

        b.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c.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4.1.1.2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或扭矩增大≥20%,按不同基本型试验。

        4.1.1.3总质量或任一轴载质量增加≥10%,按不同基本型试验。

    4.1.2按变型车进行定型试验的情况

     产品八大总成局部变化或改进情况未超过上述状态时,按变型车处理。

    4.1.3可靠性试验里程及样机数量

    每种车型样车均为2台,试验里程: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基本型车为10000km;变型车为5000km。装用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基本型车为15000km;变型车为7500km。试验的路面要求按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装载质量

    可靠性试验时的装载质量应是核定载质量(额定货物与乘员质量之和)的1.25倍。

    4.2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

    企业可根据本企业产品的自身特点组成系列车型,系列车型功率代号与载质量代号必须相同,同一系列车型发动机的缸数必须一致,对系列车型的可靠性试验可采用以下试验规范:

    4.2.1系列车型中的基础车型或产量最大的一种车型必须进行定型可靠性试验。

    4.2.2不同轴距、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轴距最长和最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必须进行可靠性试验。

    4.2.3不同型式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进行试验。

    4.2.4不同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试验。其中长头驾驶室与平头驾驶室不能按同一系列车型处理,平头驾驶室单排、排半与双排驾驶室可以按同一系列车型处理。

    4.2.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在其适用的车型上进行试验。

    4.2.6各种试验方案组合的车型应是系列中企业已开发的车型(必须有样车)。

    4.2.7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的试验里程与基本型车的试验里程相同。

    4.3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方案的确定与审查

    由车辆生产企业提供试验样车的《系列车型主要技术参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五),每个系列车型要分别单独附表予以说明,系列车型的可靠性试验选择代表车型进行,并在汇总表上注明试验里程数。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系列车型主要技术参数汇总表进行审查并确定具体试验方案。并由生产企业在网上申报《系列车型主要技术参数汇总表》。

    4.4系列车型可靠性考核评定说明

    4.4.1同一系列车型的试验样车至少2种,每种车型的样车数量为1辆,试验里程数应符合基本型车的要求。可靠性考核评定指标按1辆样车试验结果处理,且应达到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4.4.2符合判定:如参与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的代表车型考核结果合格,则代表该系列的所有车型的可靠性考核结果均视为合格;如参与试验的样车某一总成考核结果出现故障,则系列车型中的与该有关的相应总成均视为出现同一故障,并按此进行合格判定。

    4.4.3如申报的新产品与该企业已上《公告》的产品互成系列车型,则申报的新产品的可靠性试验可按变型车型处理,但可靠性试验的有效期必须在两年之内。判定是否为同一系列车型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载质量相同;(2)发动机功率变化范围在±20%之内。

    4.5可靠性视同试验

    在已定型的基本车型上作局部较小改变,总质量或轴载质量不变、减少或增加值在额定值的5%以内,且不超过规定限值或最大许用载荷,可以免做可靠性试验。在此条件下,符合下列情况的车型可采用可靠性视同试验方法处理(即免做可靠性试验)。

    4.5.1轴距、轮距、外廓尺寸(长、宽、高)变化在±5%以内。

    4.5.2换装已定型的驾驶室,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4.5.3车身结构和底盘结构不变,仅在车内装饰、座位布置、车内设备及装置方面有较小变化且不影响安全者。

    4.5.4换装发动机且安装尺寸、安装位置一致,其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者,换装同类发动机功率扭矩减少者。

5、关于公告产品的更改和扩展

    5.1更改、扩展范围

    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农用运输车的更改和扩展。

    农用运输车产品更改、扩展工作所涉及到的产品,仅适用于已公告及光盘内的农用运输车产品。产品在发布公告三个月后才能申请更改,并且要有更改的充分理由。扩展产品必须在原“公告”产品的基础上,不得在已经过扩展过的产品上再进行扩展。其扩展内容不得超过公告页中同一型号说明的变化范围。

    5.2更改程序

    当原公告内产品技术参数或照片有误时,产品可进行更改。同时在网上的“佐证材料”一栏中提供以下材料:○1原产品技术参数表;○2更改内容及更改原因,○3必要时提供检测报告。

    5.3扩展程序

    5.3.1扩展产品的技术参数界限

    根据光盘公告参数页中“同一型号说明”,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的扩展必须在以下变化范围内:

        5.3.1.1外廓尺寸、轴距、轮距≤±5%;

        5.3.1.2货箱栏板内尺寸长、宽≤±10%,高度不受此限,但不应>600mm;

        5.3.1.3整备质量及轴荷≤±5%;

        5.3.1.4不同型号发动机,其功率变化范围≤±10%;

        5.3.1.5制动操纵方式变化(机械式、液压式、气压式);

        5.3.1.6前照灯数量和形状发生变化;

        5.3.1.7驾驶室保险杠的形状和材料发生变化;

        5.3.1.8钢板弹簧片数变化在±1片以内;

        5.3.1.9四轮农用车后组合尾灯安装位置或形状发生变化。

    5.3.2扩展产品的试验项目

    当扩展产品的发动机、制动操纵方式、货箱形状和尺寸、轮胎规格等强制性检验项目发生变化时,企业申报扩展时应提供相应的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其检验报告的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5.3.2.1在改变不同的发动机时,应在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中,提供以下项目的检验结果:a自由加速烟度,b加速行驶车外噪声,c最高车速 。1种车型允许最多配置4种缸数相同和功率变化≤±10%的不同发动机。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包括所有配置发动机的相关检验结果。

        5.3.2.2在改变货厢形状和尺寸时,应提供以下项目的检验结果:a外廓尺寸,b货厢栏板内尺寸,c整车整备质量,d制动距离,e整车照片。企业网上申报时在“其他”一栏中按2.17填写,同时申报扩展产品的照片。

        5.3.2.3在改变制动操纵方式(机械、液压或气压)时,应提供以下项目的检验结果:a制动系结构,b行车制动性能,c驻车制动性能。

        5.3.2.4在改变轮胎规格时,应提供以下项目的检验结果:a最高车速,b车速表,c制动性能,d加速行驶车外噪声,e外廓尺寸。

6、其它有关规定

    6.1三轮农用运输车最大允许选装380型发动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最大允许选装4100型发动机(以排量作为评价依据)。

    6.2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允许采用双排驾驶室;四轮农用运输车不允许采用三排驾驶室。

    6.3对于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中规定的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其后轮允许装双胎。除上述型式之外的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后胎不允许装双胎。

    6.4三轮农用运输车只能采用6.50-16(含6.50-16)及以下尺寸规格的轮胎;四轮农用运输车只能采用7.50-15(含7.50-16)及以下尺寸规格的轮胎。

    6.5农用运输车传动系中原则上不能采用带超速挡的变速器。

    6.6在新产品执行新的强制性检验项目以后,对已上公告的所有产品应予以补项,补项的内容包括附件三中新增加的全部项目(即附表中带*的项目),补项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6.7如出现上述规定中未涉及的情况,应由农用运输车新产品检验技术工作组出具意见,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部门。

    7、凡以前规定中与本文要求有矛盾之处,一律以本次规范性要求为准。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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